针剂用活性炭GB/T 13803.4-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针剂用活性炭》本标准执行号为:GB/T 13803.4-1999,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1月10日发布,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本标准现行)。
前言
本标准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 G13002-1988《针剂用活性炭》(1989-06-01实施)的修订。
本标准将原ZB G13002-1988标准中表1技术指标一项氯化锌法改为化学法。灰分由2%改为3%。原硫酸奎宁吸附力(mg/g)测定删去改为引用GB/T 12496.11-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硫酸奎宁吸附值的测定》。
表1 质量指标
项目 | 指标 | ||
化学法 | 物理法 | ||
吸附力 | 亚甲基蓝,mL/0.1g≥ | 11 | 11 |
硫酸奎宁,mg/g≥ | 120 | 120 | |
pH值 | 5-7 | 5-7 | |
水分,%≤ | 10 | 10 | |
铁(Fe),%≤ | 0.02 | 0.02 | |
氯化物(Cl),%≤ | 0.1 | 0.1 | |
硫酸盐(SO4),%≤ | 0.1 | 0.1 | |
灰分,%≤ | 3 | 3 | |
酸溶物,%≤ | 0.8 | 0.8 | |
重金属(以Pb计),%≤ | 合格 | 合格 | |
水溶性锌盐(Zn),%≤ | 0.005 | - | |
硫化物(S) | 合格 | 合格 | |
氰化物(CN) | 合格 | 合格 | |
未炭化物 | 合格 | -- | |
1)指生产厂包装时数值 |
原ZB G13002-1988表1中,指标名称硫酸盐(SO4)(%)一项检验方法中无试验方法。本标准引用GB/T 12496.17—1999《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硫酸盐的测定》。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ZB G13002-1988。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荫锐。
本标准1988年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针剂用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屑、木炭或其他木质材料为原料,采用化学法或物理法活化工艺制成的粉状活性炭。本产品主要用于各种注射药剂的脱色、精制和除去“热原”(pyrogen),亦可用于维生素C及其他原料药的脱色。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496.3-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灰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4-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7-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 12496.10-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亚甲基蓝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11-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硫酸奎宁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13-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未炭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4-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氰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5-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硫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6-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氯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7-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硫酸盐的测定
GB/T 12496.18-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酸溶物的测定
GB/T 12496.19-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铁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 20-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锌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22-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重金属的测定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黑色、无臭、无味的粉末,粉末粒子大小由供需双方另行协议。
3.2 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1要求。
4 检验方法
4.1 亚甲基蓝吸附值
按GB/T 12496.10进行测定。
4.2 pH值
按GB/T 12496.7进行测定。
4.3 水分含量
按GB/T 12496.4进行测定。
4.4 铁含量
按GB/T 12496.19进行测定。
4.5 氯化物含量
按GB/T 12496.16进行测定。
4.6 硫酸盐
按GB/T 12496.17进行测定。
4.7 灰分含量
按GB/T 12496.3进行测定。
4.8 酸溶物含量
按GB/T 12496.18进行测定。
4.9 重金属
按GB/T 12496.22进行测定。
4.10 硫化物
按GB/T 12496.15进行测定。
4.11 氰化物
按GB/T 12496.14进行测定。
4.12 水溶性锌盐含量
按GB/T 12496.20进行测定。
4.13 未炭化物
按GB/T 12496.13进行测定。
4.14 硫酸奎宁吸附率
按GB/T 12496.11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制造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产品应由制造厂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每一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5.2 每批的质量不超过1t。
5.3 抽样规则
5.3.1 每批样品数:抽样按表2进行。
表2 选取采样单元数的规定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
1-10 | 全部单元 |
11-49 | 11 |
50-64 | 12 |
65-81 | 13 |
82-101 | 14 |
102-125 | 15 |
126-151 | 16 |
152-181 | 17 |
182-216 | 18 |
217-254 | 19 |
255-296 | 20 |
297-343 | 21 |
344-394 | 22 |
395-450 | 23 |
451-512 | 24 |
5.3.2 样品量:每包件所抽样品量不少于200g。
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样品,选取500g分别装人两个具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制造厂名称、产品称号、等级、批号、抽样日期。一瓶进行检验,一瓶留存备检。
5.3.3 抽样器须洁净无锈,顺着包装件的对角方向插人其深度四分之三处。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指标要求,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5.4.2 当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在到货二个月内用书面通知供货单位。
6 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或标记、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的主要参数、产品净量。
6.2 包装
内层应密封防潮,并加适当的外包装。
6.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注意轻装、轻卸,如系软包装不得用铁钩拖运。
6.4 贮存
在贮存仓库内不应有任何化学气体和蒸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