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漂浮率的测定GB/T 7702.17-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漂浮率的测定》,标准号:GB/T 7702.17-1997(本标准现行)。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合订本《煤质颗粒活性炭》内容的要求,新增加的一个试验方法的标准。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与国家标准合订本《煤质颗粒活性炭》(GB/T 7701.1~7701.7-1997)配套使用。
本标准生效后,实施过渡期为一年。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新华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桂芬、张国洪、张重杰、赵继军、罗时严。
本标准委托山西新华化工厂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质颗粒活性炭漂浮率测定所需仪器、测定步骤及测定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质颗粒活性炭(以下简称活性炭)漂浮率的测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7702.1-1997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水分的测定
3 方法提要
烘干试样,置于盛有定量水的容器内浸渍,经搅拌静置后,将漂浮在水面上的试样取出烘干,恒重,求出漂浮率。
4 仪器、装置
4.1 天平感量0.0001g。
4.2 烧杯:500mL。
4.3 量筒:100mL。
4.4 电热恒温干燥箱:0~300℃。
4.5 秒表。
4.6 牛角勺或不锈钢勺。
4.7 带网眼的不锈钢勺。
4.8 带网眼的不锈钢盘。
5 试样及其制备
对所送样品用四分法取出试样。
6 测定步骤
6.1 将试样置于(150±5)℃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至恒重。
6.2 冷却后称取20g烘干的试样于500mL的烧杯中,加200mL蒸馏水,在室温下搅拌两次,每次搅拌2min,间隔3min,取下烧杯,静置10min。
6.3 用带网眼的不锈钢勺取出漂浮在水面上的试样,移入有网眼的不锈钢盘内,置于温度(150±5)℃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烘干至恒重。
6.4 重复6.1至6.3步骤,再做一份试样。
7 测定结果的处理
7.1 活性炭漂浮率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
X(%)=(m2/m1)×100(1)
式中:
X—试样的漂浮率质量分数, %;
m2—漂浮试样的质量,g;
m1—原试样的质量,g。
7.2 两份试样各测定一次,允许差应不大于1%。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十分位。
8 试验报告
按GB/T 7702.1-1997第7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