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试剂用活性炭标准LY/T158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化学试剂用活性炭》本标准执行号为:LY/T1581—2000
前言
化学试剂用活性炭主要用作化学试剂以及化学试剂的脱色、提纯、精制。
本标准规定了的试验条件及试验规程是用以保证其各项技术指标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可比性。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伟娣、汪陶林、刘汉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试剂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质为原料生产的粉状活性炭,也适用于以木质为原料的颗粒活性炭。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678-1986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12496.3-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灰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4-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7-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2496.10-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亚甲基蓝吸附值的测定
GB/T 12496.15-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硫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6-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氯化物的测定
GB/T 12496.18-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酸溶物的测定
GB/T 12496.19-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铁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20-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锌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22-1999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 重金属的测定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黑色粉末,无臭、无味,不溶于一般溶剂。
3.2 化学试剂用活性炭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化学试剂用活性炭质量指标
项目 | 指标 | |
分析纯(A·R·) | 化学纯(C·P·) | |
亚甲基蓝脱色力(0.15%浓度),mL/0.1g≥ | 10 | 10 |
醇溶物,%≤ | 0.2 | 0.2 |
酸溶物,%≤ | 0.8 | 2.0 |
氯化物,%≤ | 0.025 | 0.10 |
硫化物含量(以硫酸盐计),%≤ | 0.1 | 0.15 |
铁含量,%≤ | 0.02 | 0.10 |
酸溶性锌盐含量,%≤ | 0.05 | 0.10 |
重金属含量,%≤ | 0.005 | 0.01 |
灼烧残渣量,%≤ | 2.0 | 3.0 |
干燥减量,%≤ | 10 | 15 |
pH值 | 5.0-7.0 | 4.5-7.5 |
4 试验方法
4.1 亚甲基蓝脱色方法测定:按GB/T 12496.10执行。
4.2 醇溶物测定:按GB/T 12496.15执行。
4.3 酸溶物测定:按GB/T 12496.18执行。
4.4 氯化物测定:按GB/T 12496.16执行。
4.5 硫化物含量测定:按GB/T 12496.15执行。
4.6 铁含量测定:按GB/T 12496.19执行。
4.7 酸溶性锌盐含量测定:按GB/T 12496.20执行。
4.8 重金属含量测定:按GB/T 12496.22执行。
4.9 灼烧残渣测定:按GB/T 12496.3执行。
4.10 干燥减量测定:按GB/T 12496.4执行。
4.11 pH值测定:按CB/T 12496.7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应由制造厂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每一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5.2 每批重量规定不超过1t。
5.3 抽样规则
5.3.1 每批样品数,按照GB/T 6678执行,见表2。
表2选取采样单元数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
1-10 | 全部单元 |
11-49 | 11 |
50-64 | 12 |
65-81 | 13 |
82-101 | 14 |
102-125 | 15 |
126-151 | 16 |
152-181 | 17 |
182-216 | 18 |
217-254 | 19 |
255-296 | 20 |
297-343 | 21 |
344-394 | 22 |
5.3.2 样品量:所抽样品不少于500g。
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和,以四分法缩分样品,称取500g分别装入两个具有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型号、等级、批号、抽样日期,一瓶进行检验,一瓶留存备检。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指标要求,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5.4.2 当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在到货二个月内用书面通知供货单位。
5.5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5.5.1 标志: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或标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的主要参数,产品净重。
5.5.2 包装:内层应密封防潮,并加适当的外包装。
5.5.3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注意轻装、轻卸,如系软包装不得用铁钩拖运。
5.5.4 储存:在储存仓库内不应有任何化学气体和蒸气,应置于通风,干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