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用活性炭YC/T 265-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烟用活性炭》
标准编号:YC/T 265-2008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2008年5月27日发布,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14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内蒙古赤峰中林中天化学有限公司、牡丹江卷烟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南通烟滤嘴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烟工业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卷烟厂滤嘴栋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明明,牟定荣、桂永发、谢焰、韩云辉、陈连芳、黄江华、向能军、李中昌、陆怡峰、倪朝敏、陈永福、孟昭宇、陆泉、刘士军、夏平宇、曹伏军、许宗保、唐荣成、刘金玉、谢诗、陈宝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用活性炭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烟用滤棒使用的活性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 2003.1SO 2859-1:1999,IDT)
GB/T 7702.21-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比表面积的测定
GB/T 12496.1-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12496.2-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粒度分布的测定
GB/T 12496.3-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灰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4-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6-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强度的测定
GB/T 12496.7-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
GB/T 12496.22-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重金属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经过活化处理的黑色多孔的固体物质。
3.2 物理法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made by physical activation method
以炭为原料用水蒸气、二氧化碳、空气(主要是氧)或它们的混合物(烟道气)为活化介质,在高温下(600℃~1000℃)进行活化制取活性炭的方法叫物理法。物理法生产的活性炭称为物理法活性炭。
3.3 烟用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for cigarette
作为添加剂施加于卷烟滤棒中物理法制取的活性炭。
3.4 异味peculiar smell
烟用活性炭本身固有气味以外的异常气味。
3.5 表观密度apparent densily
材料的质量与表现体积之比。
3.6 表观体积apparent volume
实体积加闭口孔隙体积,此体积即材料排开水的体积。
4 技术要求
4.1 技术指标
烟用活性炭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烟用活性炭技术指标
名称 | 单位 | 指标 |
强度 | % | ≥90.0 |
比表面积 | m2/g | 设计值±90 |
粒度分布 | % | 30目-120目≥90.0 |
小于140目≤1.0 | ||
表观密度 | g/mL | 设计值±0.05 |
灰分 | % | ≤4.5 |
水分 | % | ≤7.0 |
pH | -- | 设计值±1.6 |
4.2 烟用活性炭外观要求
4.2.1 烟有活性炭不应用明显的杂物。
4.2.2 烟用活性炭不应有异味
4.3 重金属含量
应符合GB/T 12496.22-1999规定。
4.4 其他
有特殊供货要求的活性炭,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
5 抽样
5.1 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一次交货量为一批。
5.2 检验按GB/T 2828.1进行,样本单位为最小包装单位,抽样方案按表2规定进行。随机抽取样品,每个样品约3kg。
表2 烟用活性炭逐批检查抽样表
批量/t | 正常二次抽亲检查水平S-3 | 不合格的分类 | |||||
样本大小 | B类不合各品AQL=4.0 | C类不合各品AQL=10 | B类不合格 | C类不合格 | |||
Ac | Re | Ac | Re | ||||
0-15 | 3 | 0 | 1 | 0 | 2 | 比表面积、表观密度 | 强度、粒度分布、灰分、水分、pH、重金属含量 |
6 | 0 | 1 | 1 | 2 | |||
16-30 | 8 | 0 | 2 | 1 | 3 | ||
10 | 1 | 2 | 4 | 5 | |||
31以上 | 13 | 0 | 3 | 2 | 5 | ||
26 | 3 | 4 | 6 | 7 |
5.3 样品包装袋上应标明以下信息:名称、型号、规格、粒度分布范围、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取样地点和取样人等。
6 试验方法
6.1 强度的测定按GB/T 12496.6-1999进行。
6.2 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 7702.21-1997进行。
6.3 粒度分布的测定按GB/T 12496.2-1999进行。
6.4 表观密度的测定按GB/T 12496.1-1999进行。
6.5 灰分的测定按GB/T 12496.3-1999进行。
6.6 水分的测定按GB/T 12496.4-1999进行。
6.7 pH值的测定按GB/T 12496.7-1999进行。
6.8 烟用活性炭外观用目测和嗅觉进行检验。
6.9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按GB/T 12496.22-1999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技术指标和重金属含量判定
合格判定按表2规定进行。符合表2规定的判该批烟用活性炭合格,否则判该批烟用活性炭不合格。
7.2 烟用活性炭外观判定
烟用活性炭任何一个样本若有明显杂物,则判定该批烟用活性炭产品不合格。
烟用活性炭任何一个样本若有明显异味,则判定该批烟用话性炭产品不合格。
8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烟用活性炭应采用防潮、无毒、无味的材料密封包装,不应混装和错装。
8.2 标识
包装体上应贴有明显的标签,标签上应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防潮标志、厂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等可追溯的标记或烟用材料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标签。
8.3 运输
运输时,应使用干燥、沽净、无异味的运输工具,不应与有异味的物品同时运输。
8.4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洁净、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异味的物品同贮一处。贮存期不宜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