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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用粉状活性炭LY/T 1281-1998

2021-08-28 国标文件

味精用粉状活性炭LY/T 1281-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味精用粉状活性炭》

标准编号:LY/T 1281-1998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1998年9月22日发布,于1998年12月1日实施。

前言

味精用粉状活性炭主要用于味精母液的脱色、精制,亦可用作其他工业品的液相脱色。我国年产味精约13万吨,占世界产量的第一位,产品大部分出口,因此对味精用粉状活性炭的需求量特别大。为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兖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振先、杨德琴、白文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味精用粉状活性炭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质原料生产的粉状活性炭。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678-86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12496.2-90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亚甲基蓝脱色力

GB/T 12496.8-90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铁含量

GB/T 12496.9-90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氯含量

GB/T 12496.10-90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钙镁含量

GB/T 12496.11-90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灼烧残渣

GB/T 12496.12-90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酸溶物

GB/T 12496.21-90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干燥减量

GB/T 12496.20-90 木质活性炭检验方法——pH值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黑色粉状。

3.2 味精用粉状活性炭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目 指标
一级 二级
亚甲基蓝脱色力,mL数 12 10
干燥减量,%≤ 10 10
pH值 5-7 5-7
铁含量,%≤ 0.05 0.1
氯化物含量,%≤ 0.2 0.25
钙镁含量(以MgO计),%≤ 0.25 0.25
酸溶物,%≤ 3 3.5
灼烧残渣,%≤ 4 5

4 检验方法

4.1 亚甲基蓝脱色力:按GB/T 12496.2执行。

4.2 干燥减量:按GB/T 12496.21执行。

4.3 pH值:按GB/T 12496.20执行。

4.4 铁含量:按GB/T 12496.8执行。

4.5 氯化物含量:按GB/T 12496.9执行。

4.6 钙镁含量:按GB/T 12496.10执行。

4.7 酸溶物:按GB/T 12496.12执行。

4.8 灼烧残渣:按GB/T 12496.11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应由制造厂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每一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5.2 每批的质量规定不超过1t。

5.3 抽样规则

5.3.1 每批样品数按照GB 6678执行。选取采样单元数按表2规定。

表2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1-10 全部单元
11-49 11
50-64 12
65-81 13
82-101 14
102-125 15
126-151 16
152-181 17
182-216 18
217-254 19
255-296 20
297-343 21
344-394 22
395-450 23
451-512 24

5.3.2 样品量:所抽样品量不少于500g。

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样品,选取500g分别装入两个具磨口塞的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等级、批号、抽样日期。一瓶进行检验,一瓶留存备检。

5.3.3 抽样器须洁净无锈,顺着包件的对角方向插入其深度四分之三处。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指标要求,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5.4.2 若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在到货两个月内用书面材料通知供货单位。

5.5 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

5.5.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印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或标记标准号、制造日期或标准批号,产品的主要参数,产品净重。

5.5.2 包装

内层应密封防潮,并加适当的外包装。

5.5.3 储存

在储存仓库内不应有任何化学气体和蒸汽。

5.5.4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注意轻装、轻卸。如系软包装不得用铁钩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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